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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商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银川市利均达物资有限公司与银川市海通物贸有限公司、王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转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利均达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市海通物贸有限公司,王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商初字第139-2号原告银川市利均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章海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婷婷,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海通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王黎,该公司经理。被告王黎,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市利均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海通物贸有限公司、王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蒲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哈志斌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