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韦龙凤、骆化敏社与秦昌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龙凤,骆化敏,秦昌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989号原告韦龙凤,女,贵州省都云市人。原告骆化敏,男,贵州省都云市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德华,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昌梅,女,贵州省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孝琴,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龙凤、骆化敏社诉被告秦昌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龙凤、骆化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761元,由原告韦龙凤、骆化敏承担。审判员 李 国 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