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耿守兴诉被告黄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守兴,黄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317号原告耿守兴,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四家子镇四家子村。被告黄海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新州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守兴诉被告黄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守兴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守兴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海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守兴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闫亚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