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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耿守兴诉被告黄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守兴,黄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317号原告耿守兴,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四家子镇四家子村。被告黄海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新州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守兴诉被告黄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守兴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守兴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海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守兴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闫亚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