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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万朋与山爱华、王士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朋,山爱华,王士军,尹恒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王万朋,居民。委托代理人林太,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爱华,居民。被告王士军,居民。被告尹恒林,居民。原告王万朋诉被告山爱华、王士军、尹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开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万朋的委托代理人林太、被告王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爱华、尹恒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万朋诉称,2013年7月13日,被告山爱华立据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王士军、尹恒林为被告山爱华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三被告未能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7月13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按约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山爱华、尹恒林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被告王士军辩称,其为被告山爱华向原告王万朋借款提供担保是事实,借条上字也是其签的,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作为担保人能在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就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3日,被告山爱华向原告王万朋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5万元整。被告山爱华在借条右下方签字并捺印。被告王士军、尹恒林在借条最下方左侧担保人后签字并捺印。后三被告均未能还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山爱华向原告王万朋借款,有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王万朋与被告山爱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原告王万朋要求被告山爱华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据中双方虽未约定借款的利息,但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对此被告王士军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该笔借款月利率为2%,现原告王万朋要求被告承担借款,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但因该标准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对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随时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王士军、尹恒林为被告山爱华向原告王万朋借款提供担保,原告王万朋与被告王士军、尹恒林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王万朋要求被告王士军、尹恒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爱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万朋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7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二、被告王士军、尹恒林对被告山爱华向原告王万朋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士军、尹恒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山爱华追偿。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山爱华、王士军、尹恒林共同负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开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莲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