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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不数与李林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不数,李林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857号原告:王不数,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程油子乡北油子村2区78号。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旭,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安国市明官店乡大户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地址:保定市高开区天鹅路338号科技示范楼6楼。负责人:闫雪勇。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不数与被告李林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不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