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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潍坊恒联特种纸有限公司与福州东丽印务有限公司、汤静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762-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恒联特种纸有限公司(原潍坊恒联铜版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1526号。被执行人福州东丽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软件E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汤静莉,经理。被执行人汤静莉。被执行人汤浙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州东丽印务有限公司、汤浙东、汤静莉的相关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岚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