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执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字第0058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被执行人屈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11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4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屈某某给付子女抚育费24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屈某某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屈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屈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无法执行,经针求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5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屈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长远审判员 周 钦审判员 袁文先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屈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