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南时针与崇礼县公安局、崇礼县人民政府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时针,崇礼县公安局,崇礼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崇行初字第2号申请人:南时针,退休。被申请人:崇礼县公安局被申请人:崇礼县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南时针与崇礼县公安局、崇礼县人民政府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案中,申请人因起诉状中诉求较多,需要修改,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时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南时针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郜树斌代理审判员 陈 倩代理审判员 许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