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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南时针与崇礼县公安局、崇礼县人民政府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时针,崇礼县公安局,崇礼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崇行初字第2号申请人:南时针,退休。被申请人:崇礼县公安局被申请人:崇礼县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南时针与崇礼县公安局、崇礼县人民政府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案中,申请人因起诉状中诉求较多,需要修改,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时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南时针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郜树斌代理审判员  陈 倩代理审判员  许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