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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利平与高泽贵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平,高泽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张利平,男,生于1965年7月1日,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冯祥泸,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安永,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泽贵,男,生于1963年7月5日,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毓倩,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平诉被告高泽贵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870元,减半收取379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935元,由原告张利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 艳审 判 员  曹天全人民陪审员  赖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银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