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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耒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耒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彪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负担。审判员  罗永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玉洋校对责任人:罗永生打印责任人:谢玉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