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耒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耒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彪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负担。审判员 罗永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玉洋校对责任人:罗永生打印责任人:谢玉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