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远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远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明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232。法定代表人孙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庆志,男,1973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东滨,北京市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远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佳世苑30号楼1-10。法定代表人刘浩,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鹏,男,1975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戴会生,北京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明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3号。法定代表人游学标。上诉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8274元,由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明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4137元,由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公告费1320元,由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雪代理审判员 廖 慧代理审判员 冷济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