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二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保、吴爱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保,吴爱春,郑小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485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保,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吴爱春,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郑小芳,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保、吴爱春、郑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王永保、吴爱春、郑小芳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应得收益(含股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永保、吴爱春、郑小芳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应得收益(含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智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