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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武伟与王贺成、王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伟,王贺成,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武伟,男。被执行人:王贺成,男。被执行人:王琳,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埇民一初字第1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贺成、王琳至今未履行义务。武伟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武伟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武伟未实现债权45万余元及利息、相关费用。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埇民一初字第1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秋玲审 判 员  陈万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梁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