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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1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黄建雄,刘敏,郑丽连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黄建雄,刘敏,郑丽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2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冯曙光,行长。被执行人:黄建雄,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刘敏,女,住广东省增城市。被执行人:郑丽连,女,住阳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建雄,刘敏,郑丽连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93543.7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市各财产登记部门,被执行人黄建雄有小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郑丽连有小汽车一辆,本案已裁定扣押,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黄建雄有阳江市房屋一处,该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和执行笔录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而被执行人黄建雄的阳江市房屋一处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暂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2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如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