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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左祖平诉席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祖平,席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第1617号原告左祖平,男,生于1967年11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立书,女,生于1967年1月6日,汉族。被告席毅,男,生于1970年11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祖平诉被告席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祖平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祖平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祖平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左祖平负担。审 判 长  张 玲审 判 员  杨洪斌人民陪审员  李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段凯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