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左祖平诉席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祖平,席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第1617号原告左祖平,男,生于1967年11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立书,女,生于1967年1月6日,汉族。被告席毅,男,生于1970年11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祖平诉被告席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祖平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祖平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祖平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左祖平负担。审 判 长 张 玲审 判 员 杨洪斌人民陪审员 李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段凯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