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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谢法海、崔广英、谢来福与李培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法海,崔广英,谢来福,李培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296-1号申请执行人谢法海,男,194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崔广英,女,1950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谢来福,男,2010年5月24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培兴,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谢法海、崔广英、谢来福与李培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谢法海、崔广英、谢来福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5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李培兴于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分别赔偿谢法海、崔广英、谢来福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686.4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培兴无可供执行财产,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5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明辉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韦可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