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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重庆俊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帅晓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帅晓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31号原告重庆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二街3号附6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9499-7。法定代表人赵天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帅晓利,女,汉族,生于1967年6月25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帅晓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 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建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