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殿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殿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478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社理事长。被告李殿儒。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殿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于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