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47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迎阳乡。被告:毛某某,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迎阳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