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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47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迎阳乡。被告:毛某某,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迎阳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