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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薛晓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晓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784号罪犯薛晓峰,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南法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认定薛晓峰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罪犯薛晓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薛晓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晓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