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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邓影耀与广州新港机场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影耀,广州新港机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影耀,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国,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港机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姚坤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海滨,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聪颖,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影耀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邓影耀以与广州新港机场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邓影耀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影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为1718元,由邓影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粤海审 判 员  梁淑敏代理审判员  曹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