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Libin、Lixing等与李平、赵裕国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Libin(中文名字为李斌),男,1949年11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Lixing(中文名字为李兴),男,1956年12月31日出生,住512172ndStreet,woodsideNY11377USA。原告李珍,女,194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以祥,上海市陈宜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平,女,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赵裕国,男,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初阳,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赵佳懿,女,200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四被告委托代理人郑祺,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Libin(李斌)、Lixing(李兴)、李珍诉被告李平、赵裕国、赵初阳、赵佳懿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Libin(李斌)、Lixing(李兴)、李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Libin(李斌)、Lixing(李兴)、李珍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Libin(李斌)、Lixing(李兴)、李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1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083元,由原告Libin(李斌)、Lixing(李兴)、李珍负担。审 判 长 龚立琼审 判 员 陆 青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