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胡达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达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3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达雄,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0011,户籍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兴宁。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5)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达雄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达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9日5时许,被告人胡达雄来到四会市东城区天光墟A区243号档口,趁被害人欧某不注意,秘密将一件“叶子”玉器挂件(长约6cm,宽约4cm,厚约4cm,表面有飘花,整体呈白色,且右下角的地方有一个黄点)盗走,欧某发现该玉器被盗后,立即到天光墟管理处查看监控视频,发现是被告人胡达雄盗走其玉器挂件,于是追至四会市东城区东城汽车站附近一小巷发现胡达雄后,和其丈夫郑国庆将胡达雄抓获报警。经民警思想教育,被告人胡达雄将盗窃的玉器挂件托人送回公安机关。经鉴定,该涉案玉器价格为2250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达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达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达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达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被告人胡达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户籍及前科资料,价格鉴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达雄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胡达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达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达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达雄的刑期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淑仪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