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若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买提亚库甫_买提库尔班、马金城、白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马金城,白某某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若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若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男,维吾尔族,1981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居住地:于田县科克亚乡库塔孜艾日克村***号,采取强制措施前住青海花土沟镇回民村,公民身份号码:6532261981********,无前科。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若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若羌县看守所。被告人马金城,男,回族,1991年4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包尔海乡岱尔斯村*组,初中文化,农民,居住地:焉耆回族自治县包尔海乡岱尔斯村三组,采取强制措施前住青海花土沟镇回民村****号,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91********,无前科。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若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若羌县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男,东乡族,1985年12月7日出生,居住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公民身份号码:6229271985********,无前科。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若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若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4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若羌县人民检察院以若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马金城、白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若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长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马金城、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若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与被告人马金城,驾驶两辆白色无号牌北京吉普车进入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车撞倒野牦牛,用尖刀将野牦牛放血、剥皮等方式进行猎杀,先后非法猎杀野牦牛4头。后将野牦牛肉拉回青海省花土沟镇出售,非法获利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和被告人马金城各分赃款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伙同被告人马金城、白某某在准备尖刀等作案工具后,再次驾驶两辆白色无号牌北京吉普车,进入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猎杀野牦牛,当走到阿尔金山黑山附近,被阿尔金山巡护组工作人员查获。案发后,经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鉴定,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与被告人马金城猎杀的野生动物物种为野牦牛,属国家级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物证、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马金城、白某某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马金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与被告人马金城,驾驶两辆白色无号牌北京吉普车进入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车撞倒野牦牛,用尖刀将野牦牛放血、剥皮等方式进行猎杀,先后非法猎杀野牦牛2头。后将野牦牛肉拉回青海省花土沟镇出售。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伙同被告人马金城、白某某在准备尖刀等作案工具后,再次驾驶两辆白色无号牌北京吉普车,进入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准备猎杀野牦牛,被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巡护组工作人员查获。另查明,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对查获的动物进行鉴定,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与被告人马金城猎杀的野生动物物种为野牦牛,属国家级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与被告人马金城猎杀的动物为野牦牛的事实。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伙同被告人马金城、白某某在准备尖刀等作案工具后,再次驾驶两辆白色无号牌北京吉普车,进入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猎杀野牦牛,当走到阿尔金山黑山附近,被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巡护组工作人员查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抓获的事实。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猎杀野牦牛为两头的事实。4、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被告人马金城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开车撞倒野牦牛并进行猎杀的的事实。5、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被告人马金城、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被告人马金城、被告人白某某进入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准备猎杀野牦牛,被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巡护组工作人员查获的事实。6、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马金城供述及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的辨认,无其他证据证实猎杀四头野牦牛,只能证实猎杀两头野牦牛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马金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牦牛,且数量达到两头,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白某某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准备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牦牛未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遂)。若羌县人民检察院对三名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马金城第一次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牦牛,且数量达到两头,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马金城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马金城第二次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牦牛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牦牛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若羌县人民检察院主张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马金城猎杀野牦牛的数量为4头,因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这一事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马金城、白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买提亚库甫·买提库尔班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金城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缴纳)四、作案工具北京吉普车二辆、尖刀三把,磨刀石一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郭 军审 判 员 努尔孜古丽·巴拉提人民陪审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