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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113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兴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黄石市团城山与同事喝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的小型客车往新下陆方向行驶,行至下陆大道金港量贩店门前路段与对向车道行驶的牌号为鄂b×××××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与牌号为鄂b×××××的小型客车的司机程某进行协商,准备私了此事,程某不同意并打电话报警。随后,被告人张某和程某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置。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赶至事故现场将被告人张某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询问。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4毫克/100毫升,为醉酒状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程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并取得了谅解。经黄石市下陆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意见书、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清单等书证;证人程某、石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载表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置,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赔偿程某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市下陆区矫正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彭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汪群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