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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文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刘春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红,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永科,系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文彬,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董文彬已交纳物业费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文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雪冬代理审判员  高 博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田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