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爱荣与刘拉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荣,刘拉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080号原告刘爱荣,男,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刘拉三,男,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荣与被告刘拉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所填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地址“攸县城关镇大巷路XX号”向原告送达传票未果,后向原告的户籍地址邮寄了限期到庭的通知,该邮件未妥投,原因是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原告提供的电话无人接听,无法联系上原告。依照相关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本案应视为已向原告送达了本案开庭传票。原告刘爱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爱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新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