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庄执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永珍与高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马永珍,男。被执行人:高铭,男。申请执行人马永珍与被执行人高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庄民初字小第1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劳务费454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高铭所有的70余台缝纫机器设备予以轮后查封,暂不宜处理。除此之外,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存款、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