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乐至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至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资阳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乐至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660034-3。地址:乐至县天池镇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童勇,经理。被申请人四川资阳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90577-3。地址:资阳市雁江区下西街10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经理。被申请人陈建华,男,生于1962年11月22日,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居民,住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沱桥路33号附80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乐至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中,因申请人乐至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不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黄汉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