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郑某,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蒋某,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蔡宏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陈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