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郑某,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蒋某,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蔡宏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陈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