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井强诉被告吴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636号原告:李井强,男,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吴航,男,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辽河油田渤海公用事业处工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强诉被告吴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冰代理审判员 常 林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