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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一终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连双与李志华、乔炳利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连双,李志华,乔炳利,李玉权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终字第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连双,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委托代理人刘付利,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山,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花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华,男,193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炳利,女,194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兵,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权(曾用名李可鑫),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上诉人朱连双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华、乔炳利、李玉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3)槐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连双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连双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连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上诉人朱连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继英审 判 员  黄 力代理审判员  吴松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