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卫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白某某,女,生于1971年11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卫某某,男,生于1961年11月21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春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