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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郭秀琴与庞秋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琴,庞秋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91号原告郭秀琴,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0220。被告庞秋莲,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1022。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琴诉被告庞秋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琴撤回对被告庞秋莲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秀琴负担。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龙小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