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郭秀琴与庞秋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琴,庞秋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91号原告郭秀琴,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0220。被告庞秋莲,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1022。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琴诉被告庞秋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琴撤回对被告庞秋莲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秀琴负担。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龙小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