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与郑际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郑际锋,廖意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际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审被告:廖意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审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