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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第三人王乃全、第三人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工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王乃全,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工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126号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薛榕生,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江宁、吴文华,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任志强,主任。第三人王乃全,男,194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第三人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工程处,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林,主任。委托代理人林浩凯,该处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被告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第三人王乃全、第三人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工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盛 洁人民陪审员  林秀英人民陪审员  林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曾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