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建芳与黄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芳,黄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930号原告王建芳,女,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穆宇涵,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柯,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芳诉被告黄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芳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芳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李东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史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