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三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建芳与黄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芳,黄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930号原告王建芳,女,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穆宇涵,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柯,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芳诉被告黄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芳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芳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李东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史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