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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先辅与于国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辅,于国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初字第1936号原告王先辅,男,现住山东省平度市南村镇。委托代理人刘洪海,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国启,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王先辅诉被告于国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西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先辅之委托代理人刘洪海、被告于国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先辅诉称,被告于国启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帆布,截止2006年7月14日共欠原告货款10148元,至今未清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14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于国启辩称,欠原告帆布款10148元属实,但原告的帆布质量不合格,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20日、2004年10月26日、2006年7月14日被告于国启先后向原告王先辅出具欠条3张,欠条载明被告于国启欠原告帆布款共计10148元,至今未清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于国启欠原告王先辅货款1014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14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国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先辅货款10148元案件受理费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元,由被告于国启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