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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迟德发与被执行人王世军、王士忠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迟德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世军(王立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士忠,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德发与被执行人王世军、王士忠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1999)吉民终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玉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