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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华、林梅荷与林梅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林梅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孙华。被告:林梅荷。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诉被告林梅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