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地利实业有限公司与曾慧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慧,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陆明,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大地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平龙西路***号后面第*栋。法定代表人:杨赛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捷,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汉东,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曾慧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地利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曾慧当庭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慧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曾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巍(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