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池明贤与柯伟强、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伟强,池明贤,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伟强,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邵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明贤,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昭阳街道登云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胡日友,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邵武市晒口新丰村新埔组下坑1-3层。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原审被告李敏,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邵武市。上诉人柯伟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柯伟强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上诉人的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柯伟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柯伟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上诉人柯伟强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建安代理审判员 邱丽琴代理审判员 朱敏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