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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岩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赵岩,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府西街南三巷***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东,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岩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银行帐户存款74078.95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敬民执行员 李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