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军委盗窃、李A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牟刑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军委,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曾因盗窃,于2008年9月3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又曾因盗窃,于2011年8月23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14年10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AA,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2015年2月6日、7月14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军委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李A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棉果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郭军委、李A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29日4时许,被告人郭军委来到中牟县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城河街“环球网吧”内,趁被害人陈A熟睡之际,盗取电脑桌上正在充电的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卖给被告人李AA。李AA明知该手机来路不明仍予以购买。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28元。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4年7月31日6时许,被告人郭军委来到中牟县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建设路北段“世纪网缘”网吧内,趁被害人孙AA熟睡之际,盗取孙AA身边钱包内现金人民币31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3.2014年8月14日4时许,被告人郭军委来到中牟县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官渡大街路北“新感觉网吧”内,趁被害人周A熟睡之际,盗取放在沙发扶手上的白色红米NOTO手机一部。后卖给被告人李AA。李AA明知手机来路不明仍予以购买。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32元。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2014年9月2日6时许,被告人郭军委来到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府前街南段路东“蓝色梦境”网吧内,趁被害人赵AA熟睡之际,盗取电脑桌上的白色步步高X3L型手机一部。经中牟县价格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48元。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军委、李AA均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陈A、孙AA、周A、赵AA陈述,证人王BB、韩C、叶D、赵EE、张FF的证言,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拘留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军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四次,价值940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郭军委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AA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两次价值3960元,被告人李AA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按照刑法规定,应对被告人郭军委、李AA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量刑时同时考虑以下因素:第一,被告人郭军委、李AA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第二,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综合以上情节,可认定李AA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军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A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海岩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人民陪审员 闫金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鑫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