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8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文斌与周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892-2号申请执行人:宋文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周洪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申请执行人宋文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洪峰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文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洪峰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文斌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及逾期履行加倍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并承担执行费100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洪峰及其配偶刘芳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周洪峰及其配偶刘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15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