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终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袁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刚,袁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终字第9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刚,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宾,农民。上诉人刘志刚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秦开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刘志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志刚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刘志刚负担。审 判 长 杨彦军审 判 员 权金伶代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东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