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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终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袁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刚,袁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终字第9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刚,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宾,农民。上诉人刘志刚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秦开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刘志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志刚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刘志刚负担。审 判 长 杨彦军审 判 员 权金伶代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东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