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学东、袁淑容申请执行黄泽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东,袁淑容,黄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663-1号申请执行人朱学东,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袁淑容,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黄泽君,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荣民保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为其申请执行人朱学东、袁淑容在诉讼保全中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朱学军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商业服务房一间(建筑面积为127.26平方米)。现因本院(2015)荣民一初��第15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担保人朱学军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15)荣民保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朱学军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商业服务房一间(建筑面积为127.26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巧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