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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秦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5)鄂新洲辛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某以与被上诉人李某的婚姻关系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秦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小乔代理审判员  骆朝辉代理审判员  安林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