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秦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5)鄂新洲辛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某以与被上诉人李某的婚姻关系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秦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小乔代理审判员 骆朝辉代理审判员 安林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