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一初字第00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任甫峰与章江苏、章雪晴、章亮亮、章武进、武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甫峰,章江苏,章雪晴,章亮亮,章武进,武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0675-1号原告:任甫峰,男,194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告:章江苏,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章雪晴,女,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章亮亮,女,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章雪晴。被告:章武进,男,199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章雪晴。被告:武为民,男,194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甫峰与被告章江苏、章雪晴、章亮亮、章武进、武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甫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章江苏、章雪晴、章亮亮、章武进、武为民所有的财产在125万元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甫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章江苏、章雪晴、章亮亮、章武进、武为民所有的财产在125万元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二、保全的方式以查封、冻结、扣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世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鲍 淳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