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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邓学银与唐志生,文彬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259号原告邓学银,男,生于1966年9月20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王裕江,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志生,男,生于1982年9月25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文彬丽,女,生于1981年7月12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傅仕发,男,生于1983年7月22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牟小敏,女,生于1984年9月24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学银诉被告唐志生、文彬丽、傅仕发、牟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学银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学银撤诉申请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学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邓学银负担。审 判 长  成 丹代理审判员  张永利人民陪审员  吴兴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友明 来自